苏丹一架
迫使健康的人与那些患有性病等传染病的人进行性交等等。
受此影响,中国生命法显现出了逐步摆脱古代生命法那种偏重保护皇权特点的立法轨迹,开始站在民权保护的视角来审视生命法自身的价值。这一期间我国的生命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先扬后抑的发展过程。
[15] 而在清代,凡上述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25]除以上内容之外,中国古代很早就意识到了近亲结婚,其生不藩的生命科学现象,因而在立法上严禁近亲结婚。除此之外,民国政府还颁布了其他一些立法,如《牙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卫生试验所组织条例》、《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条例》、《取缔火酒规则》《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规则》、《奖励医药技术条例》以及《传染病预防条例》等等。在此背景下,笔者拟就生命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加以考察,以求为我国生命法学基本理论的繁荣略尽绵力。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的法律也在悄然间经历由封建律法向现代法律制度嬗变的过程。
如英国于1961年通过了《自杀法案》,1978年发布了《基因操作规章》,1985年制定《代孕安排法》、1990年制定《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1998年颁布《脑干死亡诊断之准则:包含确定和管理潜在的器官与组织捐赠者的方针》。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可选择进入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学习一般为4到5年,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能力培养。
法学基本教育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精神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务院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多数是为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或者司法学校、法律业余大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展面向政法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培训。法律大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独具特色。
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基本形成。基本标志是: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
如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分别针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二、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法学教育在全面反思调整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
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恢复重建,从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
两年实习文官结束后,参加国家第二次考试。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
教育方法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从1996年开始,国家法学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律中专被逐步取消,法律大专数量呈减少趋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伴随着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法学学位由原来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发展为四个,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专科、资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等成为法学教育的有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此时期中国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本科生的比例明显下降,法律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原来在普通高校中的霸主地位。[5]在中国,从建国初期到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是以法律本科和短期培训为主。
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五)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美国法学院的数量和形式虽然都较多,但是管理却较为统一。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学教育繁荣背后予以忧虑和思索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定位思考。美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的成份较少。
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60多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专业教育大众化方针的实行,法律本科教育的总体规模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呈逐步增大之势。基本特征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学习的苏联模式、借鉴的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借鉴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法学教育也全面借鉴了苏联模。第二次国家考试是口试,考官由知名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等人员组成,考官发问的问题都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具体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虽然中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多样,体系多层次,法学教育的具体开展过程有所差别,但是,法学基本教育却是共同的,即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作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
[6]《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89-1997),人民教育出版社。[7]2007年3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教育部建议在原有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两门课程。
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摘要】建国60多年来,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特色的世界法学教育的第三种模式已经初步形成。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
这个阶段兼有职业培训和实习的性质。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20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60多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坚力量。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职业。
[1]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德国法学教育以政府管理为主,高校也有一定自主权。